欢迎您访问陕西省伊斯兰教协会网站!

陕西省伊斯兰教协会

联系人:马荣君

电话:029-87277685

传真:029-87277685

邮箱: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院门机关小区综合2号楼5层

新闻中心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中国化专栏

始终坚持中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来源:李德成   发布时间:2022-08-24 09:19:12   访问人次:1842

  宗教与所处社会相适应,是世界各宗教生存发展的客观规律,也是我国宗教健康传承的必然要求。无论本土宗教还是外来宗教,都要不断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充实时代内涵。中国是多种宗教并存的国家,既有本土宗教道教,也有中国化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等。这些中国的宗教在传承和传播过程中,在保持基本教义义理的条件下,始终与我国社会相适应,适应我国的社会环境、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从中国经典文献中精炼、筛选出本宗教思想的精神与内核,与中华文化相融合,形成适应我国国情的宗教观念和思想、宗教感情或体验、宗教行为或活动、宗教组织和制度,坚持符合我国社会生活的传播方式、修持方式、礼仪规范和宗教艺术等,并深入到信教群众的生活之中,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宗教。特别是在当代,中国宗教始终坚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道路,已成为我国宗教传承弘扬的根本方向。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对宗教问题认识上的深化和理论发展。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宗教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从政治上讲,我国宗教不再是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利用的工具,而成为信教群众自办的事业。宗教界的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成为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社会为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抑制消极因素创造了有利条件,奠定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础,中国宗教走上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正确道路。

  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群众宗教信仰,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始终坚持中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需要以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为基本政策,以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为根本保障,以加强宗教团体自身建设为主要途径,以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为发展方向,切实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过程中,中国始终坚持从本国国情和宗教实际出发,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教条,利用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我国信教群众有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为中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创造了条件,提供了遵循。

  当前,我国有信教公民近2亿,宗教教职人员38万余人。佛教和道教信徒众多,人数难以精确统计,佛教教职人员约22.2万人,道教教职人员4万余人。10个多数人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总人口2000多万人,伊斯兰教教职人员5.7万余人。天主教信徒约600万人,宗教教职人员约0.8万人。基督教信徒3800多万人,宗教教职人员约5.7万人。目前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14.4万处。佛教寺院约3.35万座,其中汉传佛教2.8万余座,藏传佛教3800余座,南传佛教1700余座。道教宫观9000余座。伊斯兰教清真寺3.5万余处。天主教教区98个,教堂和活动堂点6000余处。基督教教堂和聚会点约6万处。

  当前各种宗教教职人员可以自由地学习宗教知识,讲经传教,举行各种宗教活动,信教群众可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进行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礼拜、封斋、拜佛、祈祷、讲经、讲道、诵经、烧香、弥撒、受洗、受戒、终傅、追思、过宗教节日等。藏传佛教寺庙学经、辩经、受戒、灌顶、修行等传统宗教活动和寺庙学经考核晋升学位活动正常进行,每逢重大宗教节日都循例举行各种宗教活动。穆斯林在饮食、衣饰、年节、婚姻、丧葬等方面的风俗习惯得到充分尊重。

  上述情况充分展现了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真实图景,切实彰显了坚持中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强大力量。

  始终坚持中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提高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由之路。国家保护正常宗教活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但不干涉宗教内部事务。2017年修订公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强化了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的保障,依法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增加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使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宗教活动依法受到保护。

  始终坚持中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过程,应该是调动积极因素、抑制消极因素的过程。要辩证地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因势利导、趋利避害,引导宗教努力为促进社会和谐、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

  当前,按照中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原则和要求,中国宗教界积极弘扬优良传统,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身的修养和境界,克服和纠正自身思想上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认识,树立正确的宗教观,兴利除弊,继往开来,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保证自身的健康发展,为中华文明和世界文明建设作出贡献。中国佛教界和道教界开展的讲经交流活动,天主教界推进民主办教,基督教界倡导开展神学思想建设,伊斯兰教界开展解经工作,藏传佛教界也在积极开展教义阐释活动,都努力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和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发展、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

  始终坚持中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必须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

  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提出“深入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的明确要求,对于做好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更好组织和引导信教群众同广大人民群众一道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坚持中国化方向,中国宗教就必须在政治上自觉认同、文化上自觉融合、社会上自觉适应,与社会发展同步、与时代进步同频,成为社会建设的和谐因素和国家建设的积极力量。在中国历史上,各宗教不断提升中国化水平,很少出现以宗教为背景的冲突和对抗,宗教信仰自由获得尊重。各宗教继承和发扬长期以来中国化、本土化的传统,主动适应社会,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和谐包容的优良传统,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在当代,不同宗教相互尊重、相互学习,开展对话交流,开创了“五教同光,共致和谐”的新境界。

  当前,中国宗教界以高度的思想自觉和实际行动推进自身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始终坚持爱国进步、服务社会的正确方向。中国宗教界这些行动,不仅体现在长期从事公益慈善、扶危济困等方面,而且表现在当国家遭受灾害、群众需要救助之时急国家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积极投入抗灾救灾之中,得到广大信教群众的拥护,为始终坚持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提供了有力的注解,中国宗教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展现在世界面前。

  (本文转载自《人民日报》2022年08月11日第15版,作者为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版权所有:陕西省伊斯兰教协会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院门机关小区综合2号楼5层 电话:029-87277685
Copyright © 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陕ICP备17011172号-1 /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陕(2022)0000002 技术支持:无忧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