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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韩积善   发布时间:2021-11-11 08:52:42   访问人次:4214

      《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3年公布施行,是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制定的指导清真寺实行民主管理、规范宗教活动、加强自身建设的宗教规章制度。

一、《办法》的制定、修订

  1978年中国伊协逐步恢复工作,1980年4月召开的中国伊斯兰教第四次全国代表会议提出:“对已经恢复的清真寺,建议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和健全民主管理制度。”1987年3月召开的中国伊斯兰教第五次全国代表会议提出:“现在,各地已开放的清真寺绝大多数都相继建立了由穆斯林代表和阿訇、毛拉共同组成的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对教务和寺产等事宜实行民主管理。有些寺管会还制定了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执行之后效果很好。”这些充分说明清真寺已具备实行民主管理、实施制度管理的条件。20世纪90年代中国伊协制定《清真寺民主管理试行办法》,就是为了伊斯兰教界加强自我管理、规范自我管理,并响应国务院即将公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等宗教事务方面的行政法规,及与其相配套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等宗教事务方面的部门规章,指导并推动清真寺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规范自我管理。《清真寺民主管理试行办法》经1991年12月中国伊协五届二次常委会议讨论,于1993年12月中国伊斯兰教第六次全国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试行。

  2002年4月,为配合贯彻落实即将出台的《宗教事务条例》,在国家宗教局指导下,中国伊协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经2003年10月中国伊协七届二次常委(扩大)会议、2005年9月中国伊协七届三次常委会议讨论,2006年5月中国伊斯兰教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审议通过,8月7日公布施行。

  2016年4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国家宗教局认真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与中央统战部、国务院法制办完成了《宗教事务条例》的修订工作。为了在伊斯兰教界贯彻实施好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切实履行伊斯兰教界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职责,更好地发挥宗教规章制度在伊斯兰教界自身管理中的作用,中国伊协以新修订

  《宗教事务条例》及与其相配套的相关的部门规章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等为主要依据,对原《办法》进行全面梳理,开展修订工作。经过反复商议、论证、修改,确保规章制度既符合法规规章的要求,也符合我国伊斯兰教的实际,最终形成《办法(草案)》。2019年1月,中国伊协十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6月12日公布施行。

二、《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

  中国伊协出台《办法》,指导清真寺成立寺管会,要求寺管会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寺管会对清真寺、清真寺的宗教活动和其他事务、清真寺的人员与寺产及财务等的管理,是伊斯兰教界加强自身建设、实行民主管理、规范宗教活动、接受监督检查、发挥积极作用的重要保障。

  《办法》的制定目的。一是保障清真寺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二是维护清真寺的合法权益,三是规范清真寺的管理。

  《办法》的制定依据。一是宗教事务方面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包括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宗教事务方面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包括《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宗教事务方面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二是《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三是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及我国伊斯兰教实际情况与优良传统。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管理事项范围包括寺管会的产生和职责、宗教活动的安排和管理、社会活动和接待工作、寺产管理和自养事业、财务管理等,内容丰富,条款较多,分为七章三十九条,其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部分:

  (一)总则部分。《办法》第一条至第七条是第一章总则,说明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第一条),明确清真寺的概念、定义(第二条),清真寺申请登记、变更登记内容和终止注销的规定(第三条),清真寺管理组织的规定(第四条),清真寺开展活动的规定(第五条),清真寺财产所有权归属及加强管理和维护的规定(第六条),清真寺申请办理法人登记的规定(第七条)。

  (二)分则部分。《办法》第二章至第六章是分则,分为以下五下方面:

  1.寺管会的产生和职责(第二章,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第八条说明寺管会的界定、成立,寺管会成员的组成、产生、任期,寺管会成员的报备、变更等规定。第九条规定寺管会成员应该具备的政治、法纪、宗教、品德、能力等方面的条件,是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对宗教组织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的要求作出的,即“政治上可信、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第十条说明寺管会应当履行的义务。第十一条明确了寺管会应当履行的职责,分为十二个项作出具体规定,如聘任清真寺主要教职,安排宗教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实施,接受有关方面的指导、监督、检查;坚持爱国爱教传统,宣传政策法规,协助推动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修缮、维护、建设清真寺;防范重大事故或事件的发生,维持清真寺正常秩序等职责规定。第十二条是关于寺管会建立年度民主评议制度的规定。第十三条是对寺管会联系、引导、服务流动穆斯林作出的规定。

  2.宗教活动的安排和管理(第三章,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第十四条是对清真寺宗教活动内容的规定;第十五条是对清真寺宗教活动的安排、主持等方面的规定;第十六条是对清真寺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是对清真寺宗教活动中注意事项的规定;第十八条是对清真寺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的规定;第十九条是对清真寺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是对清真寺举办经堂教育的规定。

  3.社会活动和接待工作(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一条是对清真寺参与公益慈善与社会道德风尚培育等活动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是对清真寺人员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活动,坚持走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是关于清真寺开展对外交往的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是关于清真寺为外籍穆斯林办理婚丧等事宜的有关规定。

  2.寺产管理和自养事业(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五条是对保护清真寺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是对清真寺所有或使用的房屋、土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是关于处置清真寺的建筑物禁止行为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是对清真寺经销宗教书刊、宗教用品和宗教工艺美术品,以及所获收益与其他合法收入的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是对清真寺成立企业、社会组织,及其开展活动、经营管理的规定。

  5.财务管理(第六章,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五条)。第三十条是对寺管会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是关于清真寺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加强财务管理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是对清真寺接受捐赠的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是对清真寺的财产、收益进行登记管理,以及接受政府和群众监督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是关于清真寺执行国家税收制度的规定;第三十五条是对清真寺财产清算及其剩余财产处理的规定。

  (三)附则部分。《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是第七章附则,规定其他固定伊斯兰教活动处所参照《办法》执行管理(第三十六条),说明《办法》的实施办法的制定要求(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办法》的实施日期和2006年《管理办法》的同时废止(第三十九条)。

四、《办法》的落实执行

  《办法》是中国伊协制定的有关伊斯兰教教务方面的规章制度,按照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伊斯兰教界应当遵守《办法》。新修订《办法》公布施行后,中国伊协在相关刊物、网站、公众号等进行宣传,扩大《办法》在教内的知晓度,督促伊斯兰教界学习、实施《办法》;指导地方伊协制定或修订与《办法》相衔接相配套的实施办法,实化细化措施,完善管理制度,使《办法》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派员辅导伊斯兰教界代表人士培训班学员深入学习领会《办法》。地方伊协积极举办伊斯兰教界代表人士培训班,组织教内“三支队伍”认真学习掌握《办法》,增强制度意识,提升管理水平;结合当地实情和教情,着手制定或修订更具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的实施办法,着力督促落实执行《办法》,充分发挥《办法》在伊斯兰教界自我管理、自我规范中的积极作用。

  清真寺肩负着落实执行《办法》的具体工作任务。清真寺实行民主管理、规范自我管理、开展宗教活动、维持正常秩序,关键是要依靠寺管会及其成员充分发挥作用。寺管会应组织成员并带动本寺坊穆斯林深入学习《办法》,全面领会《办法》的内容和规定,明确职能、履行职责,依规管理、照章活动。寺管会及其成员应自觉遵守《办法》,带头执行《办法》,严格遵照《办法》的规定,健全清真寺管理机构,搞好清真寺制度建设,落实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全面实行清真寺民主管理,推动清真寺管理更加规范。充分发挥民主管理组织作用,重大事项实行集体讨论和民主决策,发挥本寺坊穆斯林参与管理和实施监督的作用,自觉接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规范管理清真寺及宗教活动。坚决防范宗教极端思想侵害,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保证清真寺宗教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有效维护和展示清真寺良好形象,一如既往地坚持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使伊斯兰教更好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


(作者系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教务部主任)

本文刊《中国穆斯林》202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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