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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 | 依规管理伊斯兰教教职人员

来源:韩积善   发布时间:2021-05-13 08:46:05   访问人次:3210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公布《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于保障教职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教职人员管理,加强教职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有重大意义。


一、充分认识制定《办法》的意义


     (一)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宗教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健全宗教事务管理制度体系、解决教职人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教职人员管理的迫切需要,是顺应宗教工作新形势、提高宗教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必然要求,彰显了党和政府对宗教工作的高度重视。

     (二)制定《办法》是对《宗教事务条例》确立的宗教教职人员制度的具体落实。《办法》是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之后,国家宗教局发布的与之相衔接相配套的第三部部门规章,是对《宗教事务条例》确立的宗教教职人员制度的具体落实,是对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制度、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或离任备案制度、教职人员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管理规定等的细化。《办法》对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认定备案、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任职或离任备案的主体、程序、权限、时限、提交的材料、不予办理备案或注销备案的情形等作出了详实的规定。

     (三)制定《办法》是依规管理宗教教职人员的制度保障。《办法》界定了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定义,对教职人员在政治、法纪、职责、素养、行为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规定了教职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对全国性宗教团体作出了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的专门规定。明确要求宗教界加强对教职人员认定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选任工作的管理,履行教育、培养、管理教职人员的职责。《办法》加强对教职人员的身份管理、证书管理、活动管理、行为规范,探索实施信息化管理和动态化管理,明确了监督管理中各方的职责,以及法律责任。


二、准确把握《办法》的特点


     (一)《办法》明确规定了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和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政治条件。《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在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专门规定,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中的认定条件、任职条件内必须包含第三条规定的内容,通过制度建设限制有政治问题和严重违法行为人员,严格执行教职人员政治上靠得住的标准。

     (二)《办法》明确规定了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办法》第五条从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等七个方面规定了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六条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等七个方面规定了教职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第七条至第十一条,从提升素养、发挥作用、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取得收入、区分财产、依法纳税、出境开展宗教交往等方面对教职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第十二条从禁止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九个方面对教职人员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明确了教职人员权利救助渠道。《办法》对教职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将有利于保障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教职人员的管理和规范教职人员的行为。

     (三)《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管理方的责任边界。《办法》规定了政府宗教部门依法对教职人员进行行政管理,保护教职人员合法权益,依法履行教职人员备案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的职责,实施教职人员信息化管理,指导、监督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加强对教职人员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宗教团体培养、认定、管理教职人员的职责,要求其建立健全教职人员规章制度、行为守则和信息档案,规范教职人员证书、人员、活动、档案、信息管理,健全教职人员奖惩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规章制度的教职人员予以相应处罚。《办法》规定了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要建立健全本院校、本场所教职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院校、本场所教职人员从事宗教活动、接受境内外捐赠等的监督和管理,将本院校教职人员有关情况及时报送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将本场所教职人员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所在地宗教团体和宗教部门。《办法》明确规定了管理各方的责任边界,将有利于规范教职人员管理,保障教职人员合法权益。


三、伊斯兰教界依规管理教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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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伊协根据《办法》规定的内容要求制定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聘任办法,报国家宗教局备案后,公布施行,宣传学习,督促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伊协按照中国伊协制定的认定办法认定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在《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部门备案。依规颁发证书,规范管理证书。对教职人员出现的异常情形,积极履行管理职责,及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市、县伊协指导寺管会依照中国伊协制定的聘任办法产生清真寺主要教职的人选,选优配强,负责对任职或离任清真寺主要教职的人员进行审核,指导寺管会办理清真寺主要教职任职或离任的备案或注销备案手续。伊协应遵照《办法》规定,严格执行管理规定,依规管理好教职人员。对照《办法》查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教职人员制度,加强对教职人员的管理。健全奖惩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教职人员动态化、信息化管理,促进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管理更上新台阶。

     伊斯兰教经学院遵照《办法》规定,依规管理好本院的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建立健全本院教职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院教职人员的管理;及时将本院教职人员有关情况报送设立该院的伊协,协助做好教职人员信息化管理。

     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国伊协制定的聘任办法选聘清真寺主要教职,在《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将拟任人员的材料报宗教部门备案。完成清真寺主要教职备案程序后,举行任职仪式,赋予职责。为确有需要兼任清真寺主要教职的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应确保教职人员不得担任超过两个清真寺主要教职。对担任清真寺主要教职的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的异常情形,及时按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为离任清真寺主要教职的人员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办法》规定了清真寺主要教职实行任期制,任期三至五年。寺管会应当坚决执行,保证落实落地。全国大多数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在各个清真寺任职,寺管会应遵照《办法》规定,严格执行管理规定,依规管理好本寺的教职人员。建立健全本寺教职人员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本寺教职人员。及时将本寺教职人员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伊协和宗教部门,配合做好教职人员信息化管理。

     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自觉尊重《办法》,严格遵守《办法》,坚决维护《办法》,享用权利,履行义务,规范行为,服从管理,服务穆斯林宗教生活;坚持问题导向,自律自查自纠,对标对表,按章履职,以身作则,用《办法》管理好自己,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注重提升自身素质,提高文化、道德素养,研究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并融入解经讲经中,为推进宗教中国化发挥作用;在伊协申请办理认定备案、寺管会申请办理任职备案手续时,如实填写报表并提供所需的个人备案材料,并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受聘担任清真寺主要教职的人员积极履行宗教教务管理职责,接受伊协的教务指导,服从寺管会的管理,接受寺坊穆斯林群众的监督,保证清真寺开展的宗教活动正常有序;跨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应当经离开地和前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伊协同意,分别报两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部门备案,做到依规按程序跨地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认为伊协、经学院、清真寺侵犯了个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所在地宗教部门反映,通过维权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依规管理伊斯兰教教职人员需要穆斯林群众的支持配合、参与监督。按照《办法》规定,穆斯林群众应当爱国守法,自觉维护宗教和睦,监督担任清真寺主要教职的人员按章履职,使其在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坚持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使伊斯兰教更好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推动伊斯兰教事业健康发展。


作者系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教务部主任)

本文刊《中国穆斯林》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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