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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斯林的饮食原则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0-07-16 23:19:38   访问人次:3628

     

      《古兰经》文:“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可以吃我所供给你们的佳美的食物,你们当感谢真主,如果你们只崇拜他。他只禁戒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动物;凡为势所迫,非出自愿,且不过分的人,[虽吃禁物],毫无罪过。因为真主确是至赦的,至慈的。”(2:172—173)

       解词析义

     “感谢真主”,感谢,是承认恩惠,表示尊崇的一种方式。分为两个方面:

       1.以赞颂施恩者承认恩惠。

      2.以使用听、观等被造器官将恩惠运用在真主所喜悦的事物中。“诵非真主之名”,“诵”之本义是“在看见新月时抬高声音”,尔后被普遍使用在抬高声音之处。偶像崇拜者在宰牲之时,提及偶像之名,并抬高他们的声音。

     “过分”,指背义,越过界线者。这里是指已得到非禁品之时,仍吃这些禁戒品的人。

       奥义注释

      1.佳美的食物指的是合法的给养。凡是真主所列为合法的,它就是佳美的,凡是真主列为禁戒的,它就是不洁的。欧麦尔·本·阿布杜勒·阿齐兹说,所指的是获取之佳美,并非是食物之佳美。有圣训可为其说助力:“真主确是洁净的,他只接受洁净的。的确,真主以其命令一切使者的,命令信士了。真主说:‘众使者啊!你们可以吃佳美的食物,应当力行善功,’(《古兰经》:23:51)又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可以吃我所供给你们的佳美的食物,’(《古兰经》2:172)一个长久旅行、蓬头垢面的人,伸其双手向天空,口念:‘我的主,我的养育主啊!’他的饮食、衣着都是非法所得,且以此滋养其身,他的祈祷怎会得到允准呢?”(艾哈迈德、穆斯林、铁尔密济据艾布胡赖勒的传述)

      2. 真主说:“你们应当感谢真主,”这是从第一人称到第三人称的语气转换,是为在听者心中增加敬仰与感激。

      3. 真主说:“他只禁戒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按照修辞习惯,原文中省去了正偏组合中的正次“吃”,译文中译出。即:禁戒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古兰经》类似的经文有:“请你问一问我们曾居住的那座市镇……”,文中未出现正偏组合中的正次“人们”,其实际含义为:“请你问一问我们曾居住的那座市镇的人们”。艾布腮尔德说:之所以专门提出“猪肉”(尽管其余部分也是在禁戒之列),是因为其是被食用的主要部分,其余部件是随从部分。

      教律问题

      1.在禁戒自死物的经文中,是禁戒吃,还是获益?

      在这节经文中,禁戒的是自死物的物质和血液。的确,教法学家的意见不同之处是:被禁戒的仅仅是吃,还是禁戒一切获益方式?一部分学者主张:被禁戒的仅仅是吃。有《古兰经》文为证:“你们可以吃我所供给你们的佳美的食物,”;其证据还有之后的经文:“凡为势所迫,非出自愿”,即为势所迫而吃禁物。吉萨苏(《古兰经教律条文注释》的作者)说,禁戒包括了获益的一切方式。所以,不能拿死物以某一方式获益,也不能让狗吃自死物,因为那也是获益的一种。的确,真主禁戒自死物,是通然地禁戒。

      2.鱼类、蚂蚱中的自死物的律法是什么?

      经文中包含了禁戒“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动物;”。自死物,即动物中未经宰杀的、暴死的;或是未依教律的规定而宰杀的。

      自死物,依《古兰经》文规定,无疑是禁戒品。有很多的圣训提到了特殊的自死物。有下列的一些圣训:

     (1)“两类自死物,两类血液对于我们是合法的:鱼类,蚂蚱;肝脏和脾脏之血。”(据;艾哈迈德、伊本马哲传述。见《伊本·凯西尔注释》卷一第二○五页)

     (2)“海水是洁净的,其中的自死物是合法的。”(见马立克《穆旺塔圣训集》)但是,哈奈飞派禁戒吃漂在水面的死鱼,他们把落潮时的[死鱼]列为合法。是依据圣训:“海中所抛出的,及落潮时的鱼类,你们食用;漂在其中的死的,你们不要食用它。”(见《古兰经教律条文注释》卷—第一二五页)马立克派允许食用鱼类自死物,而把死蚂蚱归于禁戒的自死物。

      3.对宰杀的母体中的胎羔,律法是什么?

      众学者对于在其母体被宰杀而发现的已死胎羔,是否可吃,有分歧意见。艾布哈尼法主张:不可以吃。只有活的,宰后可以吃。因为已死胎羔,是属自死物,是《古兰经》文所禁戒的:“他只禁戒你们吃自死物……”

      沙飞尔、艾布郁苏福、穆罕默德(后边二位是艾布哈尼法的二位高足)主张:可以吃,因为其和母亲是同一宰杀物。他们求证于圣训:“胎羔的‘宰杀’,是其母之‘宰杀’。”(见《艾布达吾德圣训集》)马立克主张:若其已完全成形,且长有毛发,可以吃,反之则否。支持艾布哈尼法的人说,(上述所引)圣训是包含了另外的含义,即含义是:胎羔的宰杀,形同其母的宰杀。

      4.对于留存于血管与肉中的血液,教律有何规定?

      学者们一致认为,血液是禁戒品,是污秽的,既不能食用,也不能以其获益。真主在此处经文中提到的是笼统的血液,而在《古兰·牲畜章》中对其作了限定:“流出的血液”。(6:145)

      学者们只把流出的血液列为禁戒。而相掺于肉的血液,学者们一致认为不是禁戒品。还有肝脏、脾脏的血也不在禁戒之列,尽管其在原本中是为血液。

      学者们对待海豚能否食用意见也有不同:艾布哈尼法说,根据《古兰经》文概括意义,不能食用海豚。马立克、沙飞尔、敖扎尔说,吃海中的一切食物无妨害。

      5.对食用自死物的“为势所迫者”,“允许”什么?

      在对待“为势所迫者”的问题上,学者们意见不同了:是从自死物上吃得饱足呢?还是吃到够以维持生命的限度?马立克主张第一说。因为“必需”是解除“禁戒”的,所以自死物成为允许食用的。多数法学家主张第二说。因为“允许”是因“必需”,所以规定了限度。

 

(资料来源:穆.阿里.萨布尼著:《古兰经教律条文精解》)

 

  编译:定纪平   

  单位:西安清真大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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