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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坚持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

来源:网络转摘   发布时间:2020-03-24 15:34:48   访问人次:4705

      【编者按】2月1日,《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对于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规范宗教团体管理,加强宗教团体自身建设,进一步发挥宗教团体桥梁、纽带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本刊将陆续刊登文章,对《宗教团体管理办法》予以解读。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 2020 年 2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引领我国宗教健康发展,促进宗教团体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的重要规章制度。

       一、正确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

     (一)《办法》明确了宗教团体的性质与职能

     《办法》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宗教团体是为了团结信教公民爱国爱教、促进宗教健康发展,由信教公民自愿组成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明确宗教团体的性质与职能定位,有助于宗教团体坚守服务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宗旨意识,多做凝聚人心、汇聚民智、化解矛盾、教育引导的工作,充分发挥好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在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中,除第二章“宗教团体”外,另有62处对“宗教团体”进行了相关规定,《办法》在此基础上进行整合强化,用25处“宗教团体应当”进一步细化了宗教团体对党和政府、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承担的职责,以及宗教团体自身肩负的职责,明确了宗教团体对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等方面具有的职能。如,规定宗教团体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三指导”(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成立管理组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规范宗教活动和财务管理;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协商产生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选;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向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两审核”(对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审核;对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提出审核意见),厘清了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之间虽然无直接隶属关系,但是宗教团体对宗教活动场所具有一定的指导、协调责任。同时,赋予宗教团体对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法治教育、政治教育、文化教育、宗教教育的职能,要求宗教团体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加强教风建设,健全宗教教职人员奖惩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团体规章制度的宗教教职人员,依规予以惩处。

     (二)《办法》明确了宗教团体组织建设的原则和要求

     《办法》规定,宗教团体应当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本团体章程规定,按照民主、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组织机构;宗教团体代表会议、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召开会议,决定相关事项,行使职权;宗教团体相关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团体章程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

     (三)《办法》强化了宗教团体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办法》明确了宗教团体必须建立和完善自己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形成自律机制,用全面、严格、规范的制度保证各项工作的健康运行。《办法》15处提到“章程”二字,贯穿于《办法》各章中,明确了章程是宗教团体的基本纲领、行为准则和行动指南,是一项根本性的规章制度,是具有法律意义的重要文件。章程为宗教团体定好了位,开展活动既不能越位,也不能错位,保证了宗教团体的发展方向,对宗教团体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宗教团体应高度重视制定与修订、完善章程的工作。

     《办法》明确了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组织管理制度的必要性,要求完善议事决策制度、规范会议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团体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建立述职和民主评议制度、建立学习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从而保证形成民主决策程序,避免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办法》明确了宗教团体指导宗教教务的职能,要求宗教团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在业务范围内制定有关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将制定制度和落实制度结合起来,形成完整、科学的管理机制,加强自身管理,进一步提升自我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宗教团体在宗教内部事务中的作用。

      (四)《办法》细化了宗教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管权责

     《办法》明确了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宗教团体筹备设立及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前的业务审查,履行对宗教团体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监督、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能,对法律、法规规定宗教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事项,进行审批、监督和管理。宗教团体调整本团体领导和办事机构以及办事机构负责人,举办重大会议、活动、培训以及开展对外交流活动,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或者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等事项,应当及时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规定宗教团体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未按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等问题,其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团体日常工作的领导进行工作约谈;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宗教团体必须提高接受其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伊协组织应认真学习贯彻《办法》

     (一)学习贯彻《办法》是伊协组织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规范宗教工作的需要,是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需要,是促进各宗教沿着正确方向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对宗教团体而言,法规、规章既是规范和约束,也是爱护和保障。目前,在伊协组织健康发展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伊协组织应认真学习贯彻《办法》,做到对《办法》耳熟能详、娴熟于心,很好地领会落实《办法》赋予伊协组织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积极推动自身健康发展。

    (二)积极响应《办法》是伊协组织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

    《办法》的出台是完善宗教事务管理法规体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有利于提升宗教团体开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三)严格遵守《办法》是坚持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的制度保障

    《办法》六章四十一条,使宗教团体的方方面面得到进一步规范,是国家宗教局首次为宗教团体立的“规矩”,细致完备、针对性强,是对过往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管理宗教团体的经验总结,也直面了当前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办法》为宗教团体的管理与自我管理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伊协组织应行动起来,严格遵守《办法》,对表《办法》,落实《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用《办法》进行指导规范,指导伊协工作走上规范管理的轨道,继续加强自身建设,使伊协组织真正成为党和政府放心、伊斯兰教界和穆斯林群众满意的新时代中国特色伊斯兰教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带领全国伊斯兰教界坚持走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的道路。

                                                                      作者  韩积善 刘杰  单位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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