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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行为守则》解读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2-01-25 17:06:14   访问人次:4019




  《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行为守则》(以下简称《守则》)是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以下简称中国伊协)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标准,根据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伊斯兰教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用以规范、约束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行为的管理性规定,是要求教职人员自觉遵守的行为守则和道德规范。中国伊协制定《守则》,旨在指导和规范教职人员的行为,树立和展示教职人员的良好形象,引导并督促教职人员在坚持正信正行、构建和谐社会、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中国伊协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照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中的有关规定,遵照党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意见,对已公布施行的各项伊斯兰教教务制度进行了认真梳理。着眼伊斯兰教事业健康传承,自觉与宗教事务方面的法规规章相衔接,主动将其转化为伊斯兰教界自身制度规范,适时修订已有的教务制度,及时补充制定新的教务制度,进一步完善相关教务制度,确保出台的教务制度既符合法规规章的要求,也符合伊斯兰教的实际。


  中国伊协根据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借鉴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伊协制定的教职人员行为守则,结合我国伊斯兰教及教职人员实际情况,着手制定教职人员行为守则。《守则》于2019年1月7日经中国伊协十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6月12日公布施行,为教职人员提供了行为模式和行为规范,引导和督促教职人员加强教风建设,推进教风教貌更加端正。


  一、制定《守则》的重要意义


  一是落实党和政府提出的任务要求的具体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尊重和发挥他们在宗教内部事务中的作用。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法规的形式明确赋予宗教团体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的职能,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为宗教团体发挥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国伊协制定教职人员行为守则,是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决策部署在伊斯兰教界内制度化的具体举措。


  二是发挥伊斯兰教界积极作用的必然要求。我国伊斯兰教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和伊斯兰教领域团结和谐稳定的大好局面,与伊斯兰教界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规范密切相关。伊斯兰教界只有高度重视宗教规章制度建设,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与水平,全面加强依规管理、自我管理,充分发挥自律作用,促进伊斯兰教内部的团结稳定和谐,助力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才能赢得党和政府的满意和信任,才能得到广大穆斯林群众的认同与支持,才能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积极贡献。


  三是解决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管理方面薄弱环节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教职人员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如个别教职人员在思想和认识上存在偏颇,个别教职人员存在宗教操守不太严、敬业精神不太足、服务意识不太强等教风方面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指导和规范教职人员的行为,依规加强对教职人员的管理。


  二、《守则》的特点


  (一)原则性。《守则》的原则阐述多于具体要求,在指导思想、道德规范、行为态度等方面,提出了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

  (二)约束性。《守则》是用来规范、约束教职人员道德、行为的,对教职人员具有显著的教育作用、指导作用和约束作用。

  (三)完整性。《守则》条理清楚,层次分明,逻辑严谨,文字简练,表述准确,内容系统而完整。


  三、《守则》的内容


  《守则》条目共有七个方面。1.爱国爱教,遵纪守法;2.弘扬中道,抵御极端;3.继承传统,与时俱进;4.端正教风,率先垂范;5.博学慎思,明辨笃行;6.团结友爱,维护和谐;7.勇于担当,积极贡献。从七个方面对教职人员的行为、具备的素养、发挥的作用等作出了规范和引导,为规范教职人员管理及其所从事的宗教教务活动的管理、加强教职人员队伍建设,提供了制度依据。《守则》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治上,要求教职人员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要求教职人员把握好时代发展要求,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对危害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稳定的各类问题,勇于发声,敢于担当,积极化解,发挥作用。


  二是法纪上,要求教职人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学法、守法、护法,牢固树立法治理念,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要求教职人员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国法与教规的关系,强化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依法依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确保宗教活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好阿訇,教育和引导穆斯林群众爱国守法。


  三是宗教上,要求教职人员弘扬伊斯兰教中道思想,坚持中正不偏、客观公正的原则,不曲解教义教规,不妄断他人,坚决抵御极端思想的渗透和侵害;要求教职人员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并融入到解经讲经中,教育引导广大穆斯林群众正信正行;要求教职人员继承和发扬我国伊斯兰教界爱国爱教、因地制宜、尊重包容的优良传统,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坚持我国伊斯兰教的中国化方向,不断提高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广度和深度。


  四是品德上,要求教职人员遵守教义教规中对人格修养、道德培育、为人处世的教导,提升自身素质,不断提高和完善个人修养、家庭美德、社会公德,注重仪表和言行,在穆斯林群众中树立积极向上、守正自洁的模范形象,不忘初心,恪尽职守,端正教风,率先垂范,发扬敬业精神,全心全意为穆斯林群众服务。


  五是知识上,要求教职人员深入研习经典和教义教规,自觉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科学知识的学习,丰富知识储备,完善知识结构,博学慎思、明辨笃行,学有所成、学有所用,做一名有学识、有文化、懂科学的伊斯兰教教职人员。


  六是社会上,要求教职人员密切联系穆斯林群众,大力弘扬伊斯兰教仁爱友善的精神,谦虚和善、尊重他人,包容多样、求同存异,团结友爱、维护和谐,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要求教职人员发挥积极作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投身公益慈善事业,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守则》属于职业道德范畴,目的是培养教职人员按照要求规范个人行为的自觉性。遵守《守则》,实际上也就是遵规守纪,就是讲文明、讲道德、守规矩。伊斯兰教界应深入学习宣传落实《守则》,增强自我监督意识,提升自我管理能力,提高自我规范水平。通过深入贯彻落实《守则》,切实增强教职人员自觉约束个人的言语行为、自觉规范其所从事的宗教教务活动、自觉接受依法依规管理、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坚决抵御境外宗教渗透、坚决抵御宗教极端思想影响和侵害的意识,充分发挥教职人员的积极作用,共同维护宗教领域正常秩序,持续推进伊斯兰教事业健康发展。


  (作者系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教务部主任,原文载于《中国穆斯林》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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