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陕西省伊斯兰教协会网站!

陕西省伊斯兰教协会

联系人:马荣君

电话:029-87277685

传真:029-87277685

邮箱: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院门机关小区综合2号楼5层

新闻中心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卧尔兹讲座

切莫误解中国宗教(三)

来源:徐玉成   发布时间:2018-03-13 12:09:27   访问人次:4358

        四、中央【1982】19号文件确立的宗教自由政策是唯一符合中国宗教实际的宗教政策 

       “文革”结束以后,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指引下,中央从指导思想上冲破了对中国宗教整体价值观错位判断的桎梏,使国人从对宗教的重大偏见和误解的束缚中摆脱出来。其标志就是中发【1982】19号文件。 

       大家知道,从1966年5月开始到1976年10月结束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历时十年半之久,这个运动,除了打倒了一大批革命干部、著名科学家、专家、学者、大学教授和知识分子外,也打倒了一大批宗教家,还俗、转业了十几万宗教教职人员;除了关闭所有的小学中学和大学以外,也关闭了所有的寺观教堂和宗教院校;除了搞乱和停止了各级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以外,也搞乱和全部禁止了全国性和各级宗教团体和所有的宗教活动;除了把国民的经济推到崩溃的边缘以外,也把中国的宗教置于濒临消亡的境地。“文革”中,宗教界和全国各族人民一样同命运、共呼吸,经过“文革”十年浩劫,经受了严峻的考验。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邦”以后,特别是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坚决摒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基本路线,决定把全党全国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通过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的讨论,冲破“文革”中“左”的思想束缚,在拨乱反正的基础上,党中央提出了平反“冤、假、错”案,落实干部政策,知识分子政策,经济政策,文化政策、教育政策、科研政策,恢复大学和各级学校教育。在各行各业大力进行落实政策的高潮中,落实党的宗教自由政策,恢复宗教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的工作,也被中央提上议事日程。 

      在落实各项政策中,诸如:平反“冤、假、错”案,落实干部政策,知识分子政策,经济政策,文化政策、教育政策、科研政策的工作,固然也遇到一些阻力,但是,总体上进展顺利,成绩很大。例如中央提出恢复高考问题,虽然有阻力,但是,中央1978年下达文件后,当年就有几十万青年走进考场,圆了自己的大学梦。但是,在落实宗教政策方面,却遇到非常巨大的政治上和思想上的阻力,不是中央下达一个文件就能解决的。这种抵制宗教政策落实的阻力,不能不说是三十年推行苏联反宗教无神论宣传的严重后果。 

       党中央最早落实宗教政策的文件,是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1978年10月21日发出的,即中发【1978】65号文件。文件提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尊重群众的宗教信仰,团结广大信教群众,继续贯彻对宗教界爱国人士团结、教育、改造的方针,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而奋斗。”但是,文件中却仍然认为:“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我们要积极而坚定地同宗教作斗争,使群众从宗教的束缚下解放出来,促进宗教逐步削弱直到消亡。”【45】 

       文件的逻辑是互相矛盾的,既然提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尊重群众的宗教信仰”,但是,接着却仍然坚持“文革”中经常提到的“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要“坚定地同宗教作斗争”,“促进宗教逐步削弱直到消亡”。从当时情况来说,经过“文革”的打击和摧残,宗教在全国已经基本消亡了,为什么还要落实宗教政策、恢复宗教活动呢?岂不是多此一举。因此,在全国落实宗教政策时,无一不消极怠工,贯彻落实宗教政策进展缓慢是非常自然的事情。 

       此尴尬局面可以从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向中央书记处的报告中得到印证。 


       在中发【1978】65号文件发出两年以后的1980年12月8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在《关于当前宗教工作向中央书记处的汇报提纲》中指出: 

       1、“主要问题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不少地方落实不下去。很多地方反映,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困难最多,阻力最大,进展最慢,收效最差。” 

       2、“许多地方的宗教活动场所得不到解决,占用寺庙、教堂的单位,以各种借口不予退还。有些省、区至今一个教堂也没开放;开放了的地方,也因数量较少,远远满足不了信教群众的需要。”

       3、文件举例说:“浙江温州地区的基督教,原有教堂五百余座,现在一个教堂也没有开放。”“扬州的大明寺,为迎接鉴真像展出,国家拔款九十万元修复。但鉴真像刚走,当地的地、市领导同志就下令立即禁止和尚、信徒在大殿进行正当的宗教活动(不准敲钟、击鼓,烧香,上供)。河南洛阳市的白马寺,是我国第一座古佛寺,闻名世界,很多外宾常往参观、拜佛。但最近据反映,由于文物部门不执行宗教政策,和尚被侮辱,被迫离寺,以致影响接待外宾工作的进行。” 中央文件下达两年多温州原来有五百多座教堂无一落实,可见解放后三十年来反宗教无神论宣传影响之大之深。  

       4、“还有一些冤、假、错案未予复查、平反;相当多的宗教界人士被扣发的工资仍未补发;工作上不放手,以致他们无法联系、争取信教群众,” 

       5、“国务院为解决教会、寺庙房屋产权的[1980]188号文件下达后,多数地区还没有落实。各教经费没有来源,‘自养’遇到严重困难。” 

       文件针对上述问题,最后提出:“建议中央针对当前宗教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发一个指示,以引起各地党委的重视,推动宗教政策迅速落实。”【46】 

       在“文革”中同样受到严重冲击和考验的社会各界和宗教界,当“文革”结束后落实政策时,效果却是冰炭两重天,存在天壤之别,足以证明宗教界的受害之深。

       中央书记处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汇报提纲》中的这个建议,两年以后出台的这个文件,就是中发【1982】19号文件,即《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这个文件继承了五十年代以来老一代革命家关于“宗教五性论”等一些正确的理论;大胆吸收了通过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的讨论,在宗教理论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特别是果断采纳和吸收了理论界和宗教界领袖人物对“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论”论断的质疑和批评,从而撼动了三十多年以来“宗教鸦片论”为基础构筑的宗教工作理论体系,动摇了“左”的指导思想在宗教工作领域的根本理论基础,是在宗教理论政策方面的彻底拨乱反正。在坚决破除旧的传统错误理论基础上,中发【1982】19号文件提出了一套全新的宗教理论和政策观点,为新时期宗教理论和宗教政策的创新和发展开辟了新的境界和新的道路。文件在高的起点上彻底摒弃了“左”的指导思想,冲破了对中国宗教整体价值观错位判断的理论桎梏,在理论上和思想上,把国人从对宗教的重大偏见和误解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提出一系列既符合中国宗教实际的、又符合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政策思想,是在新时期指导宗教工作的马克思主义光辉文献,至今仍然放射着真理的光芒。


       主要内容如下:

        1、文件首先阐述了宗教的长期性:“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它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都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在人类历史上,宗教终究是要消亡的,但是只有经过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长期发展,在一切客观条件具备的时候,才会自然消亡”。“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的,是完全错误和非常有害的。”【47】这是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正确理论。

       2、文件对我国宗教教职人员整体状况作出了符合中国宗教实际的基本估计:“解放以后,经过社会经济制度的深刻改造和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我国宗教的状况已经起了根本的变化,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已经主要是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48】“现有的宗教职业人员已经比解放初期减少很多。他们的出身、经历、信仰和思想政治情况各不相同,但是总的说来,其中绝大多数是爱国的、守法的和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对宪法、反对社会主义甚至里通外国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只是极少数。”“因此,对于一切宗教界人士,首先是各种宗教职业人员,一定要予以应有的重视,团结他们,关心他们,帮助他们进步。”【49】对宗教界整体判断正确,没有使用污名化用语,使宗教界人士从“牛鬼蛇神”、“异已力量”、“旧社会残余”、天主教和基督教是“帝国主义别动队”、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是“地主党”的另册,第一次回归到人民群众行列中间来,宗教界人士感激不尽。

       3、文件对宗教自由政策的深刻阐述鼓舞人心:“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政策,是一直要贯彻执行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的时候为止的政策。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50】一个是政府对宗教的“尊重和保护”,一个是对宗教“可以信可以不信”、“可以先信可以后信”的完全自由,使多少宗教界人士高兴得彻夜难眠!

       4、文件明确指出:“在现阶段,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这种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如果片面强调这种差异,甚至把它提到首要地位,歧视和打击信教群众,而忽视和抹杀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忘掉了党的基本任务是团结全体人民(包括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共同奋斗,那就只能增加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隔阂,并且刺激和加剧宗教狂热,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严重的恶果。因此,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所制定的、真正符合人民利益的唯一正确的宗教政策。”。【51】彻底抛弃了公民个人宗教信仰是政治立场问题的错误观念。

       5、文件提出落实宗教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任何背离这个基点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错误的,都应当受到党和人民的坚决抵制和反对。”【53】

       6、文件提出了符合国家立法程序的宗教立法任务:“为了保证宗教活动的进一步正常化,国家今后还将按照法律程序,经过同宗教界代表人士充分协商,制定切实可行的宗教法规。”【54】注意三个限制用语:一是“按照立法程序”,不是违反立法程序;二是“同宗教界代表人士充分协商”,而不关门立法、自行其是;三是制定“切实可行的宗教法规”,而不制定脱离中国宗教实际的宗教法规。体现了对待宗教问题“采取如列宁所指出的’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考虑‘的态度。”【55】

       7、文件提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当然绝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绝不能被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只要它是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 【56】

       8、文件提出:“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首先是各种宗教职业人员,是党对宗教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的极其重要的前提条件。”【57】团结宗教界人士是党对宗教工作的重要内容,而不是管理宗教事务是宗教工作的主要内容。

       9、文件提出:“合理安排宗教活动的场所,是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物质条件。”“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拜佛、诵经、烧香、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过宗教节日、终傅、追思等等,都由宗教组织和宗教信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58】

       10、文件提出:“充分发挥爱国宗教组织的作用,是落实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组织保证。”“为了妥善解决各种宗教实行自办自养的所需经费,还必须认真落实有关各种宗教的房产和房租收入的政策规定。”【59】解决宗教界活动的物质基础。

       11、文件提出:“有计划地培养和教育年轻一代的爱国宗教职业人员,对我国宗教组织的将来面貌具有决定的意义。”“宗教院校的任务,是造就一支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又有相当宗教学识的年轻宗教职业人员队伍。”【60】

       12、文件指出:“在我国宗教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同时也是在国际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几大宗教。”“随着我国国际交往的日益扩大,宗教界的对外联系也日益发展,对于扩大我国的政治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宗教界可以而且应当同各国宗教界人士进行互相访问,友好往来,开展宗教学术文化的交流”。【61】

       13、文件指出:“我们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应当坚持不懈地宣传无神论,但是我们同时应当懂得,对待人们的思想问题,对待精神世界的问题,包括对待宗教信仰的问题,用简单的强制的方法去处理,不但不会收效,而且非常有害。”【62】“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的,是完全错误和非常有害的。”【63】

       从以上摘要的内容可以看到,中发【1982】19号文件,冲破了“左”的思想束缚,摒弃了多年来在中央宗教工作文件中必然出现的“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宗教的麻醉作用”,“宗教的欺骗性”,“宗教毒害性”,“宗教阻碍社会发展”,“宗教阻碍科学技术进步”,“必须限制其发展”,“我们要积极而坚定地同宗教作斗争,使群众从宗教的束缚下解放出来,促进宗教逐步削弱直到消亡”等等污名化宗教的文字描述和原来的八股式文风。文件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用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分析中国的宗教问题,提出了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文件从整体上肯定了宗教界的正面形象和正面作用,提出了一系列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又符合中国宗教实际的理论思想和方针政策,其中最突出的是:一是坚决摒弃“鸦片论”作为宗教工作的理论基础;二是坚决反对用行政命令和其他强制手段对待宗教,没有提管理宗教事务问题。这是解放以来在宗教工作方面十分罕见的理论突破和理论创新,是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与中国宗教实际相结合的光辉文献,直到现在仍然放射着真理的光芒。

       中发【1982】19号文件,用十分平实和温和语言,既肯定了中国宗教界整体形势是好的,又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注意防范的方面,从而消除了人们对宗教总体价值观错位判断而产生的偏见和误解,在正确意识形态语境下形成的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通过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大力推动和贯彻落实,宗教界收回了大批宗教房产,恢复了寺观教堂和宗教活动、恢复了各级宗教团体的工作,恢复了宗教院校,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年轻宗教教职人员。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从而奠定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各宗教、各教派现在的宗教格局,奠定了宗教工作的现实基础。

       在1982年4月2日至4月8日,中央召开第九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中发【1982】19号文件。4月7日,当时的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同志对第九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的指示中指出:“这次提出宗教问题的文件,目的是把宗教工作纳入正常轨道。在当前的宗教工作中,第一要克服“左”的倾向,第二要防止右的倾向。

       所有干部都要好好地学习这个文件,受一次唯物论的思想方法的教育,要从思想上弄清什么是实际工作中的主观主义、唯心主义、形式主义,什么是实事求是、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64】

       在胡耀邦同志看来,中发【1982】19号文件是体现“实际工作中的实事求是、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文件,而被这个文件摒弃不用的原来宗教工作方面的错误理论政策,“是实际工作中的主观主义、唯心主义、形式主义”的。这个评价是十分正确和十分中肯的。可以说,中发【1982】19号文件,是在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指导下制定的一个不唯上,不唯书,是唯真唯实的、符合中国宗教实际的好文件。

       在第九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闭幕会上,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央统战部部长乌兰夫同志在讲话时说:“这次会议是以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为指导文件,以学习、领会、讨论如何贯彻这个文件为中心内容。这个文件是党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纲领性文件。文件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建国以来宗教工作的实际,科学总结了宗教工作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提出了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一整套观点和办法。文件阐明了宗教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深刻地指出了我国宗教的历史和现状,及其与之关联的民族关系和国际关系,强调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重要意义。文件回顾了建国以来党对宗教工作的历程,充分肯定了所取得的重大成就,指出了工作中的失误和挫折,总结了历史经验教训。文件提出新的历史时期党和政府对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就是‘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巩固和扩大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加强对他们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为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而共同奋斗。’”【65】 

       在这个时期,在中发【1982】19号文件的指导下,在修改《宪法》条款以及制定《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方面,都有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方面的条款被《宪法》和新制定的法律所采纳。

       首先,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采纳了宗教界对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宣传无神论的自由”的修改意见,经过反复协商,坚持从宪法宗教自由条款中删除“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宣传无神论的自由”的内容,最后形成现行《宪法》第36条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66】

       其次,在1979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采纳了宗教界的建议,将【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写入《刑法》,《刑法》第147条(《刑法》修改后为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67】

       第三,在1986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时,采纳专家和宗教界的意见,把宗教界的合法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民法通则》第77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68】

       第四、在中发【1982】19号文件指导下,有关部门开始着手进行宗教基本法的立法研究和立法准备工作,曾经召开了有关起草制定宗教基本法的学术研讨会多次。

       可以说,中发【1982】19号文件发布以后,是解放以后党的宗教自由政策贯彻落实最好的时期,是党和政府与宗教界“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最好的时期,也是中国社会政通人和、最为和谐稳定的最好时期。

       但是很可惜,如此落实宗教政策的大好形势和团结稳定的大好局面没有能持续下去。正当中发【1982】19号文件确定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正在深入人心、大力贯彻落实的时候,由于发生了一次政治风波而被突然扭转了。(待续) 


注释:

【45】中共中央转发中央统战部《关于当前宗教工作中急需解决的两个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1978年10月21日)

【46】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当前宗教工作向中央书记处的汇报提纲》1980年12月8日。

【47】《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8月第一版,第54——55页。

【48】同上书,第56页。

【49】【52】【53】【57】同上书,第61页。

【50】【62】同上书,第59页。

【51】同上书,第59——60页。

【54】同上,第64页。

【55】同上,第57页。

【56】同上,第60页。

【58】同上,第62—63页。

【59】同上,第65页。

【60】同上,第65—66页。

【61】同上,第69—70页。

【63】同上,第55页。

【64】《胡耀邦同志对第九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的指示》(1982年4月7日)

【65】《乌兰夫同志在第九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1982年4月8日)

【66】《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第4版,第5页。

【67】同上书,第1657页。

【68】同上书,第149页。

版权所有:陕西省伊斯兰教协会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院门机关小区综合2号楼5层 电话:029-87277685
Copyright © 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陕ICP备17011172号-1 /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陕(2022)0000002 技术支持:无忧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