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伊斯兰教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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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0-05-09 16:07:56 访问人次:4774
真主在《古兰经》中说:“谁以善债借给真主呢?真主将加倍偿还他,他还受优厚的报酬。”(57: 11) 经文中所讲的“善债借给真主”是指将财产用于有利于人类社会的公益事业上,用于真主所喜悦的善举中。
伊斯兰教认为世间的一切财富既是真主所有,也是真主给全体人类的。正如真主在《古兰经》中讲:“你们怎么不为真主而施舍呢?天地的遗产,只是真主的。”(57: 10)实际上,人类所有的生产活动都不过是自然资源给予加工的变化,就像能量和智慧,允许人类充分利用自然界的一切,以实现真主的恩惠。所以人们如果认清自己的位置,懂得自己生命的使命和价值,那么他就会正确的对待一切,在短暂的生命过程中,不断理解和参悟真主的伟大和全能,理解被给予生命的意义,从而走上悦已悦人的幸福之道。为了真主的喜悦,为了使真主的恩惠更多地为人类所获得,全力奋斗,光荣地履行真主的教诲,在真主的教导下,获得今世和后世的幸福。
在伊斯兰教法经《伟嘎耶教法经解》中,关于天课是这样说的:“唯有自己基本需求外所富余的、足年的(法定的)‘满贯’财产,才有交纳天课的义务”(第1册第266页)。那么,衣、食、住、行是人的基本需求,房屋是其中之一。房屋分为两大类:一是自我需求类,这是指用于居住的;二是非自我需求类,比如用于出租的房屋。那么,第二类房屋应该是“自己需求以外的、富余的财产”,它是应交纳天课的。
但实际上,教法学家们对此类“富余的财产”还设有另一条件,就是:其所有者对此财产是否有进行买卖的意向。他们说:“凡是并非用于居住,亦无意将之用于买卖意向的房屋,也没有交纳天课的义务。”(第1册第268页) 对于这一条件的规定,应该说它是指那些闲置未用的房屋(尽管它是一种浪费),该规定不适用于已进行出租业务的房屋,这类出租的房屋是有交纳天课义务的。因为它已由房屋转化为其所有者盈利、获益的工具,所以,必须交纳天课。这在阿拉伯联盟出版的《第三届社会研究论文集》中有详细论述。其计算方法是:将全年的租金累计算起,如果不够“满贯” 就不交纳天课;如果够,就比照农作物的天课计算法,以百分之五的比率交出。至于该出租房,如果其所有者将其出售,需将其所得总价值的百分之二点五用于交纳天课。
在现代大多数伊斯兰国家中,天课相当于国家的税种之一,但又区别于一般的税收。天课的完纳方式可以自己把赈济财务送给自己想到的贫穷者,或其它应得的窘困者,也可以委托有信仰的穆斯林或可靠的组织代办。
在多数非穆斯林国家,清真寺中有管理“则卡特”(天课)的干事可以代办散天课的工作。在穆斯林国家中,政府设有专职部门管理“则卡特”。由此可见,天课的缴纳不完全是社会行为,个人在天课的接受对象上有一定的自主权,以救济那些生活贫困、无依靠者,帮他们解决基本生活问题为主要目的。
由于伊斯兰教把缴纳天课定为穆斯林基本的功修之一,从信仰的角度加以规定,从而使穆斯林对天课的缴纳成为其内心的需要。因此穆斯林都自发、主动地核算应交纳数额,把其视为一项神圣的事业,很虔诚地去完成,并由先近后远的原则施散给生活贫困者。
天课(则卡特)是用于赈济贫困的穆斯林,为他们解决生活问题。不能将其用于建房修路、资助学校、赞助庆典活动、奖励模范等方面,这是对天课的用途所作的明确界定,突出体现了天课制度的福利性质。天课,是安拉规定的属于贫民花费的财产。《古兰经》中说:“他们的财产中有一个定份,是用于施济乞丐和贫民的。”(70: 24-25)“他们的财产中,有乞丐和贫民的权利。”(51: 19) 可见,享受天课是贫困者的权利。
显而易见,天课是真主用特有的方式来慈悯贫困的穆斯林,为他们解决现实生活问题。接受赈济的人必须是贫困者等,达到“满贯"经济条件的人,应是施舍者,而不是受惠者。
作者:贾喜平
单位:西安化觉巷清真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