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伊斯兰教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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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0-05-18 22:42:02 访问人次:4123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社会捐赠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捐赠者和本会公益慈善部双方的共同权益,发挥社会捐赠在本会公益慈善事业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宗教事务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社会捐赠,是指省内外穆斯林向本会捐赠的用于社会公益慈善和本会建设等的资金和物品(以下简称:捐赠款物)。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原则,不得索要或强行摊派;
(三)遵循捐赠无偿原则,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转移收入;
(四)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社会、捐赠人及会长办公会议通报款物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五)严格规范管理,努力增强社会捐赠的使用效果。
第四条 本会公益慈善部为陕西省伊斯兰教协会唯一接受社会捐赠的工作机构,在伊斯兰教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筹集、接受管理社会捐赠的款物。其任务是:按照本捐赠管理制度,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为本会开展公益慈善事业筹集资金,做好资金管理和使用工作。其职责是:
(一)加强与省内外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机构、企业与个人的联系与合作;
(二)制定和完善接受社会捐赠、资金运作管理等规章制度。
(三)以多种渠道、多样形式利用本会公益慈善资金,策划、联络捐赠项目;
(四)审核、办理本会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五)接受捐赠者对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落实捐赠协议中本会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保障捐赠协议的执行;
(七)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八)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第五条 根据捐赠财物的来源及方式,接受社会捐赠的项目包括以下类型:
(一)穆斯林个人乜帖(含天课);
(二)企业捐款;
(三)企业家个人捐款;
(四)实物捐赠;
(五)其它。
第六条 公益慈善部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应提前向本会办公室报告。接受社会对捐赠情况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咨询。
第七条 在征得捐赠者同意的情况下,公益慈善部将以下列方式致谢:
(一)公益慈善部以省伊斯兰教协会的名义向捐赠单位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
(二)单位及个人的捐赠信息,均将存档备案,并定期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公布;
(三)公益慈善部视情况以颁发奖状或锦旗的方式向捐赠单位或个人表示鸣谢;
第八条 本会财务列支捐赠科目单独核算,统一造册建立收付清单、开具捐赠收据,主动向主管部门报告捐赠及使用情况,并接受有关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与审计。
第九条 限定性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
凡捐赠者约定具体使用用途的捐赠款物,由公益慈善部向本会办公室申请,待批准后,启动该公益慈善活动项目相关的款物。
凡接受穆斯林捐赠的天课,按照天课使用规定执行,公益慈善部负责向捐赠者通报。
第十条 非限定性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
凡捐赠者未约定使用用途,直接捐赠给本会的款物,由公益慈善部根据本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需要统筹规划。
第十一条 接受用于自身建设的捐款或实物捐赠,须经驻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本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账,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未经本会同意,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益慈善部入账登记的捐赠款项和物品进行分配、使用。发现此类行为,将依法追究当事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本会公益慈善部和捐赠者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涉外捐赠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办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陕西省伊斯兰教协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0年5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