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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2-03-23 16:40:04   访问人次:6469


陕西省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省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全省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及有关日常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陕西省伊斯兰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及我省伊斯兰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是指经陕西省伊斯兰教协会认定并取得《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证》,按照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具备独立主持宗教活动的阿訇、伊玛目。


第二章  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条件


第三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促进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第四条  能够自觉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依法管理,服从各地伊斯兰教协会、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依照相关章程制度进行的管理。

信仰虔诚,遵行教义、教规,品行良好,操守清廉,教风端正,坚守中道思想,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热爱伊斯兰教事业,热心为穆斯林群众服务。

第五条  伊斯兰教经学院毕业或者接受过正规的伊斯兰教经堂教育、具有同等学历,能流利地按照诵读规则诵读《古兰经》,能够深入准确理解并能讲解《古兰经》、“圣训”,熟悉伊斯兰教教义、教规方面的典籍,掌握《新编卧尔兹演讲集》内容,能独立主持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的教务活动和穆斯林群众日常的宗教生活、礼仪。

第六条  具有国民教育初中以及经学教育中专以上学历,有一定的阿拉伯语水平,了解国家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七条  申请教职资格认定年龄:22周岁(含)以上,身体健康、理智健全。


第三章  伊斯兰教教职资格认定程序


第八条  全省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由陕西省伊斯兰教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请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准备相关材料,经户籍所在地伊斯兰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书面推荐,报市(县)伊斯兰教协会审核同意,上报陕西省伊斯兰教协会。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期内的个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彩色);

(二)户口簿首页及个人页复印件(彩色);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学历证明复印件(彩色)以及在清真寺连续接受经堂教育3年以上的书面证明;

(四)《陕西省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申请表》《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

(五)县(市、区)级以上人民医院或合法体检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其中应当包含“精神病史”等项目)。

第十条  陕西省伊斯兰教协会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第九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由会长办公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参加由陕西省伊斯兰教协会组织的资格认定培训、考试。

第十一条  非陕西户籍人员申请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应当回其户籍所在地办理,陕西省伊协原则上不予认定;回户籍所在地认定确实有困难的,申请人在提供第九条所列资料的同时,还需提供其户籍所在地伊协出具的未进行认定备案的证明。经陕西省伊斯兰教协会书面征求其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同意后,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考核认定。报省民宗委备案后,颁发《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证》。

第十二条  《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证》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统一印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无需再进行认定。


第四章  伊斯兰教教职资格考试、认定


第十三条  陕西省伊斯兰教协会负责制定并实施全省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工作方案,教务部、培训部负责组织实施培训、考试、认定等工作。

第十四条  考试形式分为面试和笔试。申请伊斯兰教教职资格认定的考试时间由陕西省伊斯兰教协会确定。

第十五条  考试内容主要包括:

(一)宗教政策法规、时事政治,中国伊斯兰教协会、陕西省伊斯兰教协会颁布的规章制度等;

(二)伊斯兰教基本教义、教规;

(三)主持宗教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知识。

第十六条  考试实行百分制,成绩60分(含)以上为合格。考试合格者报陕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备案后,颁发《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证》。

第十七条  考试不合格的或者因故未参加的,可补考1次,对未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不合格的不予认定。

未获得教职人员资格认定的申请人,可于下一个认定周期内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省级(含)以上伊斯兰教经学院毕业的学生予以免试。


第五章  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证书


第十九条  《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证》是全省伊斯兰教教职人员从事宗教活动的合法资格证明,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借。

未取得或者已丧失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身份主持伊斯兰教教务活动。

证书如有损毁或者遗失,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伊斯兰教协会书面说明情况,及时申请补办。

第二十条  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由陕西省伊斯兰教协会负责办理延期或换发。核发的证书有效期以本期截止日期为准。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主动向户籍所在地市(县)伊斯兰教协会提出申请,填写《陕西省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证延期换证申请表》,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提交陕西省伊斯兰教协会办理证书延期或换发。

逾期一个月未申请办理证书延期或换发的,按自动放弃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处理。省伊斯兰教协会应在有效日期满一个月后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以适当方式予以通告。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到省伊斯兰教协会办理证书延期或换发手续,应当提供本人户籍证明(复印件、彩色)、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彩色)、体检证明等,经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和市伊斯兰教协会审核同意,由陕西省伊斯兰教协会审核、给予办理证书延期或换发。

第二十三条  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担任伊斯兰教活动场所教职的,由该场所所在地区(县)宗教事务部门、伊斯兰教协会和所任职场所民主管理组织依照相关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未担任场所教职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其经常居住地的区(县)宗教事务部门和伊斯兰教协会依照相关规章制度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全省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证书由陕西省伊斯兰教协会颁发。证书备案号一经确定,固定不变,永久保留。


第六章  惩戒、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户籍所在地伊斯兰教协会分别给予劝诫、暂扣《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证》或者由省伊斯兰教协会予以吊销《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证》的惩处: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丧失教职人员资格认定条件的。

(二)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和惩罚的。

(三)违背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在穆斯林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品行不端,散布偏激言论,制造纠纷或者滋生事端,影响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的。

(五)违反我省各地伊斯兰教协会、各伊斯兰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出现《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所列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惩处的种类及周期:

(一)劝诫,暂停主持宗教活动三个月;

(二)暂扣,六个月;

(三)吊销,二十四个月;

惩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惩处期自惩处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对提供材料不属实或者伪造材料的,在参加资格认定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予以取消认定资格,且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认定,被吊销《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证》的,在惩处期内不得申请资格认定。

第二十八条  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受到被吊销《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证》以外的惩处,在惩处期内有悔改表现的,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惩处的违法行为,在惩处期满后由本人递交承诺书,由原作出惩处决定的单位恢复其主持教务活动的资格,发还其《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证》。

第二十九条  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受到被吊销《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证》惩处的,或者自动放弃以及其他原因丧失伊斯兰教教职身份的,由各地伊斯兰教协会征得所在地宗教工作事务部门同意,向省伊斯兰教协会提出注销申请,交回其持有的《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证》。

第三十条  在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行为,对伊斯兰教资格认定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由其任职单位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伪造、买卖《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证》的,由陕西省伊斯兰教协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使用假证的,一经查实,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并没收假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陕西省伊斯兰教协会。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11日起施行。20101126日陕西省伊斯兰教协会公布的《陕西省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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