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伊斯兰教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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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2-04-07 09:55:39 访问人次:9194
陕西省宗教活动场所
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宗教活动场所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陕西省消防条例》《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宗教工作部门行政指导、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监管、乡镇(街道)属地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全面负责、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批和备案,并配合做好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陕西省内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参照《陕西省博物馆与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则(试行)》执行。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宗教活动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投入。
(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每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确保场所人员熟练掌握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方法。
(六) 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消防救援机构联勤联动机制。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被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除履行第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并报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将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每年至少组织场所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进行一次演练。
(五)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并建立巡查档案。
(六)在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基础上,推广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消防物联网等新技术、新产品、新措施进行安全防护。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单位消防安全情况,坚决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本单位消防安全法定职责,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结合场所实际情况和消防安全需要,批准实施消防工作计划,与各部门(岗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例会,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规定组织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实施演练。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七)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完成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各部门(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安全规程,加强对火源、电源、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禁止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违规使用明火。
(二)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立即报告主管人员。
(三)发生火灾时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并疏散场所人员,展开初起火灾扑救。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设施操作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二)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检查、维护和保养消防设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三)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
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防火巡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报告主管人员。
(二)发现火灾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并实施灭火。
(三) 制止和纠正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 鼓励宗教活动场所借助社会化方式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可以自主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日常管理,确保场所消防安全。
第三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要求,并保持完好有效。消防设施应设置明显标志,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设置符合标准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等,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或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仅有一处安全疏散出口的场所,疏散楼梯、入口和出口应对出、入人流采取必要分隔措施。
(三)根据地理条件实际合理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消防车救援场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应设置影响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综合宗教活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建筑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按照相应设计规范,设置符合标准的消防设施:
给水管网条件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应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水源缺乏地区的宗教活动场所应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蓄水设施;寒冷和严寒地区的消防供水设施应采取防冻措施。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设施的场所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以有效处置初期火灾为原则,合理配置灭火器,并确保完好有效。
(五)应明确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消防设施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相关制度,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六)消防设施、器材在维修期间,或消防设施系统存在故障需要暂停使用的,应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七)宗教活动场所内的主要殿堂、大型建筑物应当依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要求安装避雷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用火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场所内燃灯、点烛、烧香、焚纸等宗教活动用火,应当设在室外空旷、独立的固定位置,并由专人看护,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二)用火器具应当使用不燃材料制作,长明灯、蜡烛应放置在不燃材料制成的固定灯座、烛台上或灯罩内。放置香烛的案几、供桌等,其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或包覆不燃材料。香烛必须在人员离开前熄灭,长明灯在夜间应有专人进行巡查看护,倡导使用电子产品替代明火。
(三)应当避免使用可燃饰物,宗教活动场所建筑物重要的木构件部分,重点保护部位,悬挂经幡、帐幔、伞盖、锦锈等可燃织物的部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并与明火源及电气线路、电气产品保持安全距离。
(四)日常生活确需用火用气的宗教活动场所宜独立建造厨房、锅炉房等生活建筑,不具备独立建造条件的,生活用火用气应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并与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部应当设置“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六)地处森林郊野的宗教活动场所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防火隔离带,及时清除建筑周边杂草、干枯树枝等可燃物。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用电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宗教活动场所电气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相关要求。
(二)电气线路一律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并采用阻燃PVC或金属穿管保护,不得直接敷设在梁、柱、枋等可燃构件上。
(三)除为满足展示、照明、生活、办公、宗教活动等必需的用电设备和监测报警设备外,不应使用其他电气设备。电气设备使用结束后,应切断电源。
(四)场所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使用的电气设备应选用国家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配电线路应设置与电气设备相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控制开关、熔断器、短路保护装置等均应安装在专用的配电箱内。
(五)临时用电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或维修施工时,应当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明确监管责任,遵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相关要求,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属于住建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宗教活动场所,应按规定将工程设计图纸报当地住建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工程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向当地住建部门进行备案。
(二)施工期间不得停用、损坏正常运行的消防设施。
(三)临时性建(构)筑物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搭建。
(四)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限额领料、安全操作、防止起火。
(五)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六)需要动用明火施工的,应当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在指定地点和时间内进行,现场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
(七)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车道、临时疏散通道、临时消防水源等临时消防设施。
第十七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宗教活动场所,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应落实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二)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确保消防联动系统运行正常。
(三)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启动应急广播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通知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赶赴现场,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消防档案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单位应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完善电子档案。消防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按分类和归档内容组卷,实行定期检查和档案移交制度。
(二)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1、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场所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等许可文件及相关资料;
(3)消防组织和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消防水源、疏散通道平面图;
(6)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情况;
(7)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人员及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8)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设施操作管理人员等重点工种人员的基本情况;
(9)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等合格证明材料;
(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消防安全会议记录;
(2)住建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填发的法律文书,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文件、通知等;
(3)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及故障检修记录、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和维护保养的合同;
(4)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5)动火审批记录;
(6)电气设备检测记录;
(7)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8)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记录;
(9)火灾情况记录;
(10)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培训等动态管理记录存档时间不应少于1年;检测记录、故障维修记录存档时间不应少于5年;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法律文书等永久保存;其他档案资料应根据需要确定保存期限。
第四章 宗教活动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活动依法、安全、有序进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批准后方可进行。举办活动期间,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宗教活动场所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根据活动规模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举办大型活动前,应依法将活动方案、预案等相关资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备案,并接受消防救援机构对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保障举办活动时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的消防安全,严格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三)全面排查、整治场所内外消防安全隐患,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保持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和完好有效。
(四)配备与宗教活动安全需要相适应的消防安保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严格管控火源,随时准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场所人员疏散逃生。
(五)落实宗教活动现场消防安全巡查,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以及举办陈列展览、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前,应当事先征得宗教活动场所同意,并确保场所及活动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节假日、香会期、节庆活动等燃香旺季和人流高峰时段,宗教事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督促场所建立完善专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加强燃香点现场工作指导。
第五章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力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加强自防自救力量建设,可结合单位实际与消防工作需要,建立由不少于30%员工参与的志愿消防队,被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力量日常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宗教活动场所内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力量应制定岗位培训、队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联动、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
(二)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应组织开展日常训练,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训练内容包括灭火技战术训练、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器材使用等。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应熟悉单位建筑基本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情况、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熟练掌握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装备的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
(四)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应当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出动准备。
(五)专职消防队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备消防装备,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应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性特点和实际需求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通信、个人防护等消防装备,配备参考标准见附录。
第二十四条 微型消防站可与消防控制室合建,人员配置不应少于6人,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等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接到火警信息后,队员应当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现场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同时负责联络当地消防救援站,通报火灾和处置情况,做好到场接应,协助开展灭火救援。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根据消防工作需求,依托所在乡镇街道与周边单位建立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工作机制,成立联防工作小组,共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应急演练和事故处置等工作。
第六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每日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是否符合前款第十四、十五条规定。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场所内设置的消防设施、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是否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三)消防设施值班操作人员、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在岗。
(四)设有电子巡更系统的,应将建筑消防设施巡查部位纳入其中。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七条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宗教活动场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联动测试。
第二十八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按以下程序予以消除:
(一)对可以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当通知存在隐患的岗位负责人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二)对无法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人员;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确定整改方案、整改措施及责任人实施整改;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三)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开放、使用,并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第二十九条 宗教事务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应定期联合组织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核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与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第七章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三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按照《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38315)相关要求,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一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应急工作原则、单位基本情况、火灾情况设定、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应急响应结束、后期处置等11项内容。
第三十二条 在预案中承担相应任务的所有人员,均应参加培训。承担任务的人员发生调整,新进人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及时熟悉预案内容;调整幅度较大的,应组织集中培训。
第三十三条 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宜选择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的目标,确定火灾模拟形式,根据预案制定消防演练方案。
(二)消防演练方案可以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救援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或组织实施联合演练。
(三)消防演练前,应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演练中”的标志牌,控制与演练无关人员进入。
(四)模拟消防演练中应落实火源及烟气的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五)演练结束后,应将消防设施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做好记录并及时进行总结讲评。
(六)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档案,档案应包括演练影像资料、文字记录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根据人员、规模等变化情况,针对演练发现问题,不断修订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被界定为火灾高危单位的,至少每年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一次论证评估,并根据论证评估情况及时修订。
第三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每年定期组织本单位员工对各级各类预案的学习、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结合各岗位职责分工,明确考核要求,量化考核标准。
第三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在建筑物外相对安全的明显位置设置统一标识的消防安全信息箱,信息箱内放置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组织、建筑平面图、建筑消防设施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资料。
第八章 火灾事故处置
第三十七条 当确认发生火灾后,场所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报火警。
(二)各岗位人员按照应急预案规定职责开展工作。
(三)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
(四)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第三十八条 火灾发生后,应保护火灾现场。消防救援机构划定的警戒范围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对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部位进行保护。
第三十九条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十条 发生火灾的宗教活动场所应接受火灾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查找有关人员,协助调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 火灾调查结束后,应及时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章 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履行向参观游览、参加宗教活动群众提示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告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逃生设备器材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按照前款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组织场所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升工作人员“四个能力”。新上岗人员应进行岗前消防培训。
第四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本场所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
(三)本场所、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四)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查找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常识。
(六)消防安全警示教育案例。
第四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列入工作计划,保障教育培训经费。
第十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六条 县(区)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实行定期考评制度,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场所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或其他形式的奖励;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依照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处理。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省、市(区)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检查督导内容,并作为对县(区)级宗教事务部门消防工作考核、评比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自觉接受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的检查指导,认真落实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上位规定对本规则所规定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微型消防站装备配备参考标准
序号 |
类别 |
器材名称 |
单位 |
数量 |
配备要求 |
1 |
消防车辆 |
消防车a |
辆 |
1 |
选配 |
2 |
消防摩托车 |
辆 |
1 |
选配 |
|
3 |
灭火和应急 救援器材 |
消防水枪b |
把 |
10 |
必配 |
4 |
消防水带(65mm、耐压16kg以上) |
盘 |
10 |
必配 |
|
5 |
消火栓扳手 |
把 |
4 |
必配 |
|
6 |
井盖钩 |
把 |
2 |
必配 |
|
7 |
手提式灭火器(4kg干粉灭火器、ABC型)c |
具 |
10 |
必配 |
|
8 |
灭火毯 |
块 |
10 |
必配 |
|
9 |
强光照明灯 |
个 |
6 |
必配 |
|
10 |
手抬消防泵 |
台 |
1 |
选配 |
|
11 |
救生缓降器 |
个 |
2 |
选配 |
|
12 |
破拆器材 |
手动破拆工具组 |
套 |
1 |
必配 |
13 |
消防斧 |
把 |
2 |
必配 |
|
14 |
绝缘剪断钳 |
把 |
1 |
必配 |
|
15 |
铁铤 |
把 |
1 |
选配 |
|
16 |
多功能挠钩 |
套 |
1 |
选配 |
|
17 |
个人防护装备 |
消防头盔 |
顶 |
6 |
选配 |
18 |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
套 |
6 |
选配 |
|
19 |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
双 |
6 |
选配 |
|
20 |
消防安全腰带 |
条 |
6 |
选配 |
|
21 |
消防手套 |
双 |
6 |
选配 |
|
22 |
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 |
具 |
10 |
必配 |
|
23 |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
个 |
2 |
选配 |
|
24 |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备用气瓶 |
个 |
2 |
选配 |
|
25 |
消防安全绳 |
根 |
6 |
必配 |
|
26 |
消防腰斧 |
个 |
6 |
选配 |
|
27 |
通讯器材 |
外线固定电话 |
台 |
1 |
必配 |
28 |
对讲机 |
台 |
6 |
必配 |
|
29 |
其他 |
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仪 |
套 |
1 |
选配 |
30 |
各类警示牌 |
套 |
1 |
选配 |
|
31 |
隔离警示带 |
盘 |
2 |
选配 |
|
32 |
闪光警示灯 |
个 |
2 |
选配 |
|
a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水罐或水雾消防车或携带水雾/细水雾、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装置的燃油动力或 电动车辆。 b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直流或喷雾水枪。 c根据实际情况可增配具备扑救E类(带电火)或F类(油锅火)火灾能力的水基型灭火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