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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的相关规定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4-11-14 14:53:02   访问人次:363

      解决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问题具有现实必要性:一是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需要;二是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规范管理的需要;三是宗教活动场所加强自我管理的需要。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类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法人类型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宗教活动场所属于非营利法人类别下的捐助法人。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关于捐助法人,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确定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类型的上位法依据。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申请办理法人登记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这是申请法人登记的基本条件。具体到宗教活动场所,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中明确,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二)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三)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四)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五)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宗教活动场所申请办理法人登记实行自愿原则。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自主选择。满足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既可以选择申请办理法人登记,也可选择不申请办理法人登记。

      关于办理程序。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登记部门是民政部门。同时考虑到宗教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了进一步发挥宗教团体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宗教团体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教务指导,同时也为了防止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在法人登记问题上产生分歧和矛盾,《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前要事先征得宗教团体的同意。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中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前,应当提交相关材料,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查。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于准予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发给《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宗教活动场所应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印发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核准,自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准予法人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文编自宗教文化出版社 2019 年出版的《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及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 


本文原载于《中国宗教》杂志2024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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