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聘任办法》(以下简称《聘任办法》)是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制定的有关伊斯兰教教务方面的规章制度之一,是2018年初成立的中国伊协修订(制定)教务制度工作小组根据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规章中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伊斯兰教实际情况,对《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聘任办法》进行的修订完善,是发挥教务制度自我约束作用、提升伊斯兰教界自我管理水平、推动伊斯兰教事业健康发展、促进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
2019年1月7日,《聘任办法》经中国伊协十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6月12日公布施行,是我国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聘任和管理担任场所主要教职的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聘任办法》共15条,对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伊斯兰教教职人员、伊斯兰教协会做出了不同的规定,确立了聘任、管理、维权等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场所管理组织聘任场所主要教职工作。伊斯兰教界实施《聘任办法》等伊斯兰教教务制度,既是贯彻宗教政策法规的具体体现,也是践行伊斯兰教教义教规的具体体现。现将笔者对《聘任办法》的认识与理解撰写成文,供伊斯兰教界开展相关工作时参考借鉴。
一、《聘任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
《聘任办法》的制定目的有三个:一是规范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聘任和管理,二是保障正常的伊斯兰教教务活动,三是维护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聘任办法》的制定依据有三个:一是宗教事务方面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第五章、第八章等的有关规定,《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结合本宗教的实际分别制定,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的规定等;二是《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章程作为伊协组织和活动的根本准则,既是一种重要的权利授予,也是一种重要的权利约束;不仅是成立伊协的法定必经程序,而且还对伊协成立的内设机构、制定的各项制度、开展的各项活动等产生很大影响。《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第六条规定:“本会的主要业务和工作任务是:……(七)制定伊斯兰教内部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中国伊协修订(制定)教务制度工作小组修订(制定)教务制度工作充分体现了是在章程的指导下开展的;三是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及我国伊斯兰教实际情况。结合伊斯兰教教义、教规的有关宗旨与规定及我国伊斯兰教实际情况,制定了《聘任办法》。
二、《聘任办法》对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的规定
(一)场所定义。穆斯林群众进行宗教活动,尤其是集体宗教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伊斯兰教活动场所,是指由伊斯兰教协会提出筹备设立申请、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登记、穆斯林群众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场所。
(二)场所功能。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的功能较多,举行集体宗教活动是场所的重要功能。举行集体宗教活动应当由场所管理组织负责组织、担任场所主要教职的人员负责主持,按照伊斯兰教教义、教规进行。
(三)场所类别。伊斯兰教活动场所包括清真寺和其他固定伊斯兰教活动处所。其他固定伊斯兰教活动处所相比于清真寺,规模一般较小,参加宗教活动的穆斯林较少,处所建筑也较为简易,有些不像清真寺那样具有符合伊斯兰教规制的完整建筑,只是在一般的房屋中进行活动,或者是租赁使用,通常称为伊斯兰教礼拜点或者伊斯兰教活动点。
(四)聘任制。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实行聘任制,聘任工作由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场所主要教职的聘任对象必须是经认定备案并持有《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证》的教职人员。
(五)聘任程序。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在征求本寺坊穆斯林群众意见基础上民主协商提出聘任人选,报场所所在地伊协同意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场所管理组织完成备案手续后,应与受聘担任场所主要教职的人员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之后,场所管理组织可以为其举行任职仪式,并赋予其有关职责。场所管理组织续聘场所主要教职,也应按此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六)跨省聘任。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聘任场所主要教职,应当坚持就地、就近的原则。场所管理组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聘任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担任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由该场所管理组织征得所在地伊协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拟聘任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予以备案后,方可跨省聘任任职。
(七)权益保障。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规定,妥善安排受聘担任场所主要教职的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生活,保障其合法权益。场所管理组织应指定专人负责,向场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本场所主要教职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教职人员名单,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确认后,提交相关部门,为受聘担任场所主要教职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八)履行协议。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不得随意解聘按照双方协议规定正常履行职责的受聘担任场所主要教职的教职人员。
(九)惩处分类。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对受聘担任场所主要教职的人员有《聘任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应当分别给予劝诫、警告、解聘的惩处,加强对教职人员的日常管理。
(十)解聘手续。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决定解聘担任场所主要教职的人员时,应当充分听取本寺坊穆斯林群众意见,征得所在地伊协同意,并报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
三、《聘任办法》对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规定
(一)持证上岗。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指伊斯兰教活动场所教务活动的负责人,是伊斯兰教活动场所集体宗教活动的主持人,就是主持伊斯兰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的阿訇、伊玛目、海推布(哈提甫。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等民族的穆斯林称海推布为哈提甫)等。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应当坚持“持证上岗”的原则。
(二)兼任场所主要教职。伊斯兰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规定受聘担任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教职人员一般不再兼任其他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特殊情况下,需要兼任另一个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应当由拟兼任场所的管理组织征得所在地伊协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方可兼任场所主要教职。
(三)接受捐赠。受聘担任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教职人员可以按照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及国家宗教局制定的《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依照伊斯兰教教规和传统,接受社会和个人施散的乜贴、赛德盖等捐赠。
(四)履行职责。受聘担任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教职人员应当主持本场所宗教活动,为本寺坊穆斯林群众提供宗教方面的服务,并向他们宣讲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履行本场所主要教职有关宗教教务方面的其他职责。向本寺坊穆斯林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教育引导穆斯林群众爱国爱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五)服从管理。受聘担任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受聘场所管理组织和伊协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六)遵守协议。受聘担任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教职人员,在场所管理组织履行双方协议内容的情况下,不得随意离任离职,应履行双方签订的聘任协议,爱岗敬业,履职尽责,引导信众。
(七)受惩处的行为。受聘担任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教职人员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违背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在穆斯林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不得制造纠纷和滋生事端,影响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不得违反《聘任办法》和聘任双方协议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
(八)离任手续。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离任场所主要教职时,应该要求场所管理组织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规定,为其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取得注销备案证明。
四、《聘任办法》对伊斯兰教协会的规定
(一)代行职责。伊斯兰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伊协组织可以代行未成立管理组织的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在《聘任办法》中规定的有关职责。
(二)审核同意。伊协组织应当指导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协商产生场所主要教职人选,并对受聘、续聘担任或者解聘、到期离任场所主要教职的教职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指导场所管理组织向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或者注销备案。
(三)建立档案。伊协组织应当建立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档案,及时掌握、汇总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场所主要教职等变化情况。
(四)制定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伊协可以根据《聘任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与《聘任办法》相衔接、相配套的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聘任实施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并书面告中国伊协。
(五)解释办法。中国伊协负责解释《聘任办法》。
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不但负责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向本寺坊穆斯林宣讲教义教规、宣传政策法规,教育引导穆斯林群众坚持正信正行,而且还参与受聘场所的管理,有些还担任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或者主要成员,对穆斯林群众有一定的影响,对场所的宗教活动等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对受聘场所能否正常开展宗教活动,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受聘担任场所主要教职,对场所来说是一件大事,对教职人员本人来说也是一件重要事情。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高度重视场所主要教职聘任工作,遵照《聘任办法》的规定聘任和管理担任场所主要教职的人员,保证场所正常开展宗教活动,维护场所及担任场所主要教职的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伊斯兰教事业健康发展。
(作者系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教务部主任)
来源:《中国穆斯林》202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