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艾奈斯传述:“当先知外出归来,一看到麦地那的地界,便加快步伐,在爱的驱使下驱赶坐骑向麦地那疾驰。”(《布哈里圣训》、《提尔密济》圣训集)
在这段尊贵的圣训中,记述了先知导人正道而不谬的行为,彰显先知的仁慈。这种“导人正道而不谬”的后面是真主的默示和明晰的启示,是内心对家园的眷念和牵挂,以至于每当看到麦地那的地界,穆圣便驱策坐骑奔向麦地那,这是因为天性中对家园的热爱,对家园的眷念。伊本·哈杰尔在《布哈里圣训实录精注》中说:“这段圣训证明了麦地那的尊贵;证明了热爱和眷念故土家园和国家的合法性。”
任何穆斯林都有自己的家园和国家。中国穆斯林素来具有光荣的爱国传统,对于“国家”有着极强的认同感。“爱国是伊玛尼的一部分”已深入中国穆斯林的心,代代相传。中国穆斯林认为自己就是中国人,是中华民族的一份子,在国家、民族遭遇灾难,面临生死存亡的时候,他们都挺身而出,为救国奋不顾身,充分体现了国家至上的生存态度。可以说,热爱自己的国家已经成为中国穆斯林的传统。
一、爱国爱教明辨政教关系
处理好政教关系,才能实现两世吉庆。伊斯兰教法其实分成了两部分,本身就教给了穆斯林应该智慧地处理好教法与世俗法关系。伊斯兰教法分为两部分:
1.“伊巴达特”——人与真主的关系部分,属于个人功修,如礼拜、封斋、朝觐等,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里面的法规也是不能超越的。正如圣训——据伊本·欧麦尔传述:真主的使者说“伊斯兰教建立在五项事情之上:作证万物非主,唯有真主,穆罕默德是真主使者;立行拜功;完纳天课;朝觐和赖买丹月封斋。”(《布哈里圣训》、《圣训珠玑》等)。
2.“穆尔麦俩特”——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部分,属于灵活变通的内容,其中的一些规则是可以变动的。比如民事法、商事法、刑事司法等,都可以随着社会形态的不同而有所变化。那么,在政教分离的国家,只要政府保证了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那些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的一些规范,可以以国家法律为准。
“伊巴达特”体现了穆斯林信仰特点,“穆尔麦俩特”体现了世俗需要;“伊巴达特”体现个人信仰和内在需求,“穆尔麦俩特”体现社会关系和外在和谐。穆斯林既需要“伊巴达特”,又需要“穆尔麦俩特”,作为穆斯林将两者有机结合才是完美的处事方式。穆斯林必须明白自己国家的政体,并且处理好与周围人的关系,与所在社会的关系。
那么,我国是什么样的政体呢?
世界各国的国家政体不一致,少数国家属于政教合一的国家,大多数国家属于政教分离。我国新型政教关系主要可以概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第一、国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
第二、国家对待各个宗教一律平等、一视同仁,任何宗教都不能超越其他宗教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
第三,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包括信教者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但不干涉宗教团体内部事务;宗教组织也不能以政教分离为借口不服从政府的依法管理。
第四,虽然实行政教分离,但信教公民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政治以及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不得因宗教信仰不同造成权利上的不平等现象。宗教组织的代表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参与政治生活,如通过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等途径,表达社会主张,对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特别是宗教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实施民主监督。
从以上四点可以看出,当代中国政教关系,既借鉴古代中国和当代西方国家的政教关系,又不同于古代中国和当代西方国家的政教关系,而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匹配、具有自身鲜明特征的一种新型政教关系。这种新型政教关系,以政教分离原则为基础,以政教和谐为价值取向。也就是说,坚持政教分离原则,在政教之间划分出清晰的界限,防止以政代教或者以教代政,为宗教信仰自由提供制度保障,坚持“信仰上互相尊重,政治上团结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不可能走政教合一的政体道路,也不会是家族政治或王权政治。
真主并没有给穆斯林定制政治制度或教权整体,相反,《古兰经》强调宗教自由、正义和经过被统治者的同意等理念:“对于宗教,绝无强迫。”(2∶256)“真理是从你们的主降示的,谁愿信道就让他信吧,谁不愿信道,就让他不信吧。”(18∶29);“如果你的主意欲,大地上所有的人,必定都信道了。难道你要强迫众人都做信士吗?”(10∶99);“众人啊!我确已从一男一女创造你们,我使你们成为许多民族和宗族,以便你们互相认识。”(49∶13)。
历代中国穆斯林很好地处理了政教关系,秉持了国事重大,个体信仰应服从于国家利益的处事原则。每当国家危难之际,穆斯林总是明大局,积极服务于国家,始终心怀“保国卫教”、“国不保,教难存”、“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理念。所以,当中国面临着日本侵略时,各族穆斯林义无反顾地投入抗日烽火。比如阿訇利用伊斯兰教义鼓舞穆斯林救国士气。在当时国家生死存亡的关头,众多著名大阿訇纷纷发表演讲和祈祷,表达了对国家的热爱。如虎嵩山大阿訇的抗战祈祷:“真主啊!求你援助我们的政府,使我们的国家永存,使我们的抗战胜利,消灭我们的敌人。……求你差遣狂风,使他们的飞机跌落郊野,使他们的兵舰沉于海洋,使他们的士兵厌战,使他们的经济崩溃。求你降天灾惩罚他们!真主啊!求你准承我们的祈求!”。虎嵩山阿訇常常教导说“国家兴亡,穆民有责。”据说他那时讲卧尔兹时,曾挥臂怒斥那些对日本侵略者置若罔闻的“朵斯体”(教胞),是“穆纳非格”(两面派)。
《中国穆斯林进行曲》(由著名作曲家王洛宾于1939年谱写)开始流行于西北地区,后来在全国穆斯林中广为流传。歌词为:
我们是青年人,
中国的青年人。
青年要领导大众,
向前迈进。
我们爱教,
更爱祖国,
青年的穆斯林勇敢前进。
侵略者进攻把他打回去,
侵略者进攻大家起来拼。
用我们的热血发扬穆圣精神,
用我们的热血教训敌人。
我们是青年人,
中国的青年人。
青年要领导着大众向前进。
用我们的热血捍卫祖国,
青年的穆斯林勇敢前进。
抗战时期,马良骏大阿訇曾在新疆全民代表大会上慷慨陈词:“我们只有一个敌人,我们要一致抗战,我虽是一个七十岁的老朽,我愿率领全疆的穆斯林同胞为救国而战。”可见,在国家面临危难时,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二、爱国爱教处理好国法与教规的关系
《古兰经》精神倡导了宪政框架。根据《古兰经》的精神,宪政理论可总结为“双重契约”理论,即“真主与人”的契约和“人与人”的契约。
(1)真主与人的契约。正如《古兰经》云:“当时,你的主对众天使说:‘我必定在大地上设置一个代理人’。”(2∶30)从这节《古兰经》经文可以看出,人类是真主在大地上的代治者,即代理人,意为都应顺从、遵循真主所降示的《古兰经》,并且以《古兰经》为宪法的“一切权力不归任何人”的法治原则。“一切权力全归真主”的信念更具有纯洁性、神圣性和权威性。政治生活不再是一部分人、少数人的专利。从现代政治学理论来看,这有利于政治参与和政治发展,可以推动政治民主化和政治社会化的进程。
(2)人与人的契约。正如《古兰经》云:“我确已降示你包含真理的经典,以便你据真主所昭示的(律例),而替众人判决。”(4∶105)“我降示你这部包含真理的经典,以证实以前的一切天经,而监护之。故你当依真主所降示的经典而为他们判决,你不要舍弃降临你的真理而顺从他们的私欲。”(5∶48)。违犯该契约不但要受到今世相应的法律制裁,而且还要受到后世相应的刑罚处罚。在宪法领域,这是“宪法至上”、“宪法是根本大法”的体现;在刑法领域,这是“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穆圣在《辞朝演讲》中强调“各人犯罪,自己负责。一个负罪的人,不负别人的罪。”在行政法领域,这是“依法行政”、“越权无效”、“行政问责”的体现;在法理学领域,这是“法律至上”、真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体现。
穆斯林生活在各种契约中。“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履行各种约言。”(5∶1)。《古兰经》中的契约可以推而广之为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人与政府、政党、政治团体等组织的契约关系。在伊斯兰看来,人生而平等,《古兰经》云:“他们的事务,是由协商而决定的。”(42∶38)“真主的确命令你们把一切受信托的事物交给应受的人,真主又命令你们替众人判决的时候要秉公判决。”(4∶58)。按照这种精神,穆斯林在信仰的基础上,把自己的权利以“契约”的方式委托给国家和政府,事实上就是建立了一种信托制度。这时,穆斯林作为信托者,国家和政府则为受托者,保留了基本人权和其它基本权利,政府作为一种公共权力机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并且服务于社会大众。由于双方事实上达成符合伊斯兰精神的契约,把权利委托给政府,因此应该竭诚团结合作、互敬互爱、和谐进步。“当你们缔结盟约的时候,你们应当履行。”(16∶91)
国家制定的任何法律是针对所有公民的。穆斯林首先是公民身份,然后才是穆斯林个体。所以,穆斯林遵守国法是第一位的,这与完善个体的信仰没有任何矛盾。近些年来,各国穆斯林知识分子在倡导践行伊斯兰教中正思想方面的观点和主张令人瞩目。各地穆斯林为适应所处的高度世俗化的世界,调和自身宗教生活与现代国家对公民的普适性要求,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启发意义的思想和主张,比如:
在政治、法律和宗教的关系方面,宪法和法律保障我们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因为宪法和法律不仅文本清晰,而且因为会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修改和解释而具有更大的确定性。更重要的是,我国没有所谓的“国教”,因而宪法和法律不会对不同的宗教“厚此薄彼”。
通过深入研究伊斯兰教社会早期的治理模式,发现穆圣在麦地那时,治理社会事务的依据并不是今天意义上的教法(“斐格海”),而是各个部落群体共同缔结的《麦地那宪章》。《麦地那宪章》是伊斯兰教史上第一个被记录的法典,是先知穆圣与麦地那不同信仰的人民之间的一个条约,无论信仰何种宗教,都保证了所有人的信仰自由。现代社会产生了上千上万的经过了人类智识千锤百炼的法律,而极端宗教思想的人无视这些人类理性的成果,一意孤行地要回到中世纪去寻找解决问题的答案,这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还会使整个穆斯林社会走向倒退。
在爱国和爱教的关系方面,穆斯林应该“既要信教也要爱国”、“爱国是信仰的一部分”。任何穆斯林不能游离于国家之外,任何穆斯林也不能将爱教凌驾于国家之上。作为穆斯林已经和自己的所在国建立了盟约关系,必须参与国家利益相关的任何工作,不仅不危害其信仰,而且从《古兰经》的有关规定来看,恰恰是信仰虔诚的体现。“正义是信真主、信末日、信天使、信天经、信先知……,履行诺言,……”(2∶177);“你们不要以廉价出卖真主的盟约”(16∶95);成功的信士“是尊重自己所受的信托和自己所缔结的盟约的,……”(23∶8);“他们是实践真主的誓约而且不破坏盟约的。他们是连接真主命人连接者的,是敬畏他们的主,畏惧严厉的清算的。”(13∶20-21)
三、继承传统识大体明事理
《古兰经》云:“当时,你的主对众天使说:‘我必定在大地上设置一个代理人’。”(2∶30)所谓“代理人”就是代替真主治理大地,实现真主意志。
怎样才能实现“代治”呢?实现世界和平、和谐、平等、公正,是伊斯兰教的价值取向,也是我们国家和当代社会追求的目标。中国社会倡导的依法治国,构建法治社会的目的,就是推进和平、和谐、平等、公正的进程,这和伊斯兰教的追求是一致的。所以,穆斯林当积极看待依法治国的现实意义,相信只有通过依法治国、健全法律,更能保障穆斯林的利益实现。当我们穆斯林与负有契约责任的政府同心同德,共同追求健全的法治的前提下,才能实现穆斯林在大地上的代治者的责任。如果没有法律保障,穆斯林在社会上没有任何行为保障,怎么还会有“代治”的可能呢?
国家至上,遵纪守法,是保障信仰自由的前提。我国制定任何一种法律,绝不是为了限制自由,而是为了维护自由、维护个人利益,保障人民的各种权利。包括穆斯林的信仰自由、履行正常宗教仪轨的自由。国法犹如设置红绿灯,其目的不是为了限制车辆通行,而是保障车辆能够有序地通行。在我们多宗教的国家里,为了保障信仰各宗教者的自由,必须有一个公认的、代表了各方面利益的国法作为保障,否则就会各行其是,无法无天——就像没有信号灯之下的各种车辆互相碰撞。
中国穆斯林前辈其实已经智慧地回避了国法与教规的矛盾点。明清两代开始,中国伊斯兰教只有清真寺教长,没有了之前的法官(“嘎最”)。教长只能宣讲教义,无权管理民间司法诉讼。为了伊斯兰教的发展,为了避免过发育教法的敏感甚至冲突,用了主动化解和有意回避的两种方式。所谓“主动化解”就是强调无论国法还是教规,无论属于哪一体系的法律,其宗旨都是一致的。很多穆斯林学者强调,伊斯兰教与儒家虽然属于形式上显著不同,但是在遵循圣人的教诲,阐明道理方面并没有不同。刘智曾说“圣人之教,东西同,古今一”(《天方性理》卷首自序)。马注也说:“回之于儒,教异而理同也。”(《清真指南》卷三)。他们认为伊斯兰教的制度规定源自阿拉伯,而儒家的礼法,在细枝末节上会有各地风土人情的差异,但是总体是一致的。学者们还提醒了教民要忠于世俗君主,遵守世俗法律,将敬主与忠君结合起来。
所谓“回避法”,就是明清开始,学者们在编译教法学的著作时,不是全文翻译,全盘接受,而是审慎地做了选择,有意回避了一些可能引起冲突的教法内容。比如刘智在撰写《天方典礼》时,“刑法篇”、“吉哈德篇”、“税制法篇”、“叛教篇”等都没有涉及。直到今天的阿訇学者们,在讲授伊斯兰教法时,仍然有意回避了这些内容。中国伊斯兰教学者的这种做法,保障了伊斯兰教顺利发展,保障了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和谐相处,保障了穆斯林的社会利益。
虽然我们现在身处和平发展环境,但对于威胁和平发展的暗流涌动更需要保持必要的警惕。中国各族穆斯林当继续秉持伊斯兰教和平理念,爱国爱教,切实处理好国法与教规的关系,将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转化为国家意识,通过维护和平发展自己,又通过自身发展维护和平,实现两世吉庆。在我国,每个穆斯林能够自由地信仰宗教,履行功课,自由地表达自己的信仰。可以说,中国穆斯林所实践的伊斯兰教中道,较为彻底地解决了天启和理性、今世与后世、继承与创新等仍旧困扰着大部分穆斯林的“出世”和“入世”问题。
祈求伟大的真主襄助我们,阿米乃!
(作者系中国伊协副会长、中国经学院副院长、教授)
来源:中国伊协